@湖南女职工,产前可享受休假15天、每月至少30元卫生费补贴....

来源 | 湖南民生网
3月8日,《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正式施行,女职工享受哪些劳动保护?人才报精选要点让大家快速了解。

01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其中包括: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书面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
02
在劳动合同等中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1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2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中,用工单位不得因被派遣劳动者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3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开展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时,职工方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03
给予经期女职工保护
1
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
所从事劳动需2个小时以上连续站立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为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卫生费。
04
给予孕期女职工劳动保护
1
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
对不能适应现岗位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
3
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可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4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可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适当减轻劳动定额。
5
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6
对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05
产假保护
1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
2
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06
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劳动保护
1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术后一周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天。
2
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假2天;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假1天。
3
施行输卵管结扎术或者复通术的,休假21天。
07
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未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08
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劳动保护
1
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
有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
4
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09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实际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10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常见病筛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11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